在法律范畴中,要约乃指一方特定当事人发出的具有明确意愿的声明,衷心期望能与他方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
相应地,该声明的主要内容必须具备相当的精确度和明确性,且须充分展示出一旦被接受的受要约者给出了积极回应,则发信人将立刻接受并受到此项承诺所产生的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