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减刑一年的情况时,我们无法仅仅以“困难”或“容易”这样简单的字眼进行描述,实际上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就能够实现减刑。
在服刑阶段中,如果囚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纪律条例,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鲜明的改造愿望和良好的行为表现,或者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优良表现中的任何一种,那么都有机会获得减刑的待遇福利。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特别是出现了重大立功表现这种情况时,才会给予必须减刑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