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产证未添加儿媳之名乃至男方父母并无明确声明此房产属于其夫妇二人的共有资产,那么该房屋应被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无论是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支付,抑或是首付款项拨出,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房产都将归其本人独享。
2、共同财产,乃法律制度中所确立的定义,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
这些资产可包含实体物品、货币资本以及无形的财产价值;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着力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度量衡标准进行估值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基于配偶身份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立法者设立了以上夫妻财产制度,以调适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维持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确保夫妻与第三方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深远重大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各有平等的处理权则是对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之规定的补充说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对全部的共同财产,无论其经济收入的多寡,均应毫无差别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