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循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按约定执行带孩子旅游的事宜。
(二)共同带孩子旅游要以增进孩子权益为出发点,双方应自愿且不违反约定。
(三)若一方在旅游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权益。
(四)对于旅游期间的费用承担问题,双方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