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男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均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富。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和女方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奖金等)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除此之外,两位配偶所共有财产还包括由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投资收益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