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务中,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走,那么,该未成年子女的另一位法定监护人有权依法向对方索取子女抚养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有权利向法定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之道,而法庭则会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来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离婚之后,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当事人直接抚养照顾,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一定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至于支付抚养费用的数额及期限的长短,皆应由负有抚养义务的双方进行协商。
如若未能达成合意,则可诉诸于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