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告人因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而遭受判罚,但因其经济状况无法对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赔偿时,在诉讼落败之后,有权请求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2.当故意侵扰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之时,应承担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及为了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在内的责任,同时,也要对因误工而致使的收入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对于造成残疾人的情况,应进一步赔偿其所需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补偿金;
若致害人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则应给予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额。
3.经司法程序认定生效的所有民事判决和裁决,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所包含的财产或财产权益部分,均应由作出该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相同级别且位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联合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须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也应由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