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财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得被分割,这是因为这些财富被视为配偶的个人财产,不仅在结婚之时保持独立性,而且并不会因为缔结了婚姻就转变成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离婚,对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财富均无法做出处置,该财产将始终被认定为属于配偶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