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因辞职而引发的公司损失主要被归结为岗位空缺所带来的代价。
这些损害包括直接的财务损失及间接的负面影响。
然而,若劳动者已经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贵公司的规章制度去申请离开并无任何违法或失职行为的话,那么这名员工理论上无需承担向单位赔偿损失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