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自首情节考量时,必须全面地关注其动机、实施时间、采用的方法、所涉及罪行的严重性、对自身罪行的确切陈述程度及其忏悔表现等多元因素,这样才能在法定幅度之内减少所判之基准刑罚的至少40%;
倘若涉案罪责微小,那么便可适用减幅超过40%甚至被依法宣告无罪的情形。
但若行为人出于恶意将自首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这种情况则无法获得从轻处罚的宽宥。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参照各国各地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来加以断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