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已批准逮捕分子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首先,有可能被处以管制或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针对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只要其在接受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會造成危害性,便可进行此项措施;
再者,即便是患有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等特定群体,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以进行这项操作;
最后,当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已经届满,而具体案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时,也存在采取取保候审的必要。
在此重申,抓获不定居者的取保候审,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