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案件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通常包含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受害者或牵涉人员对于案件发生过程如实记录的书面证实文件;
其次是报案机关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以资证明其合法性;
再者为涉及到该案件的相关合同与保证方的各项文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而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的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凡是能够用于证实案件真实性的材料,均属于法定的证据范畴之内,这些证据涵盖了如下内容:
(一)物品=即实物证据;
(二)文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凭证;
(三)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人所提供的证词;
(四)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针对案情所做的描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护=被告在审判前对犯罪行为的讲述以及其在辩护时所提出的解释;
(六)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的科学检测结果;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于司法程序中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以及侦查实验等过程的原始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代科技手段所生成的录像、录音以及电子文档资料等。
然而,所有上述各类证据,都需经过法院认真审查并确认其真实性之后,才能成为确定案件最终裁决的必备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