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常规情况,当一个自然人离世时,他的继承人将会负责清偿其承担的所有抵押贷款,清偿范围将以遗产实际所能负担的金额为上限。
二、然而,若是死者并未留下任何符合法律依据的遗产,那么他与贷款机构间的借款契约便可视为无效。
三、对于死者的负债问题,应当首先考虑用其遗留财产进行还款。
如在还款完毕后,尚有余款剩余,这些余额应由继承人继承。
假如全体遗产还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即便已优先使用了遗产进行还款,对于剩下的负债,继承人即无需负起偿还责任。
当然,倘若继承人愿意以个人行为为逝者额外偿还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这种做法也是受法律许可的。
然而,必须将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分开进行考量。
例如,当某位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借款后又被用以家庭生活支出的话,在该家庭成员身后,就不应对这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而应由整个家庭共同履行清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