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家长要求探视子女但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情况由当事人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予以终止,唯有当导致延期的因素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探视权。
若是因对方拒绝而无法进行探视,您可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以保护您的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