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所述范围针对拆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给予各种补偿资金的行为。
2、具体的补偿项目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即指拆建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而这个赔偿主要是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结合该房屋的每平米价格进行核算得出。
(2)周转补偿费用,该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为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主要通过对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进行补偿,其补偿金额会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员数量以及每月予以补助的方式进行计算。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甚至是主动放弃某些原本享有的权益比如自愿迁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至于此部分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最终核定。
关于计算公式方面,房屋拆迁补偿成本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构成,其公式可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x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