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除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极端恶劣性质且涉及重大刑事责任,否则均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而给予相应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直至最终可能会免予处罚。
此一原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有关执法机构投案,并如实地陈述其所有罪行的,可视作自首行为,以便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会依据犯罪案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在自首行为中表现积极良好,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条件的前提下,甚至有可能获得减刑或免予处罚。
兹举一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触犯信用卡犯罪的,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将面临最高至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
在此基础上,还有可能被罚没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是被没收所有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
(3)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