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交通事故引发伤害但尚未构成残障程度时,预期幸存者可要求赔偿的项目涵盖了七个方面,即医疗费用、误工补贴、护理费用、交通运输费、住宿开支、住院膳食津贴及必需的营养补给;
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残障,与上述各类费用对应外,幸存者尚能获得下列六项赔偿费用:
辅助器具研发费用、被抚养人生活扶持金、因康复护理及持续治疗所产生之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
对于不幸死亡的受害者而言,赔偿责任人除了应依照抢救治疗情况相应地赔付相关费用之外,还需支付以下六类费用: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扶持费、死亡补助费及死亡患者家属为操办丧葬事宜而所需承担的交通运输费用、住宿开支和误工损失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