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哺乳期间的子嗣抚育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以母亲亲自主导抚育为主流观念,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确实存在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因素,亦可允许孩子随父亲一同生活。
其次,针对年满两周岁及以上的青少年期子女,由谁养育其生活,应当首先考虑父母双方之间是否能够就此达成一致协商结果;
若父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依据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慎重审查,力求保障子女健康茁壮成长的权利,并据此作出最有利的抉择。
最后,当涉及到年满八周岁及其以上的青少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时,必须充分尊重新生儿的个人意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