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在实施拆迁行为时必须依法向被征用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详细阐述。
相对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给予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指引,即对于商业用房的拆迁,其应得补偿的款项应当涵盖资产价值补偿、居住权益保障补偿以及因经营活动暂停所导致的营业费损失等多重领域。《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