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所导致的。
具体而言,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法律表述:
“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在存在抚育、教育关系的前提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将建立起如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也被实质上视为一种拟制的血缘亲属关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异而终止。
在子女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都仍然是双方的孩子。
即便是经历婚姻破裂,父母依然拥有对子女进行养育和教育的法定权力以及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