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相应情境:
若承租方出现如下任何一种行为,出租方均享有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
承租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时,出租方有权从速作出终止租赁协议的决策:
①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将租赁来的房屋进行转租、转让或借用;
②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的房屋过程中实施不公正的行为,对公众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③承租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且该状况持续一段时间;
④承租人违反协议内容自行变更房屋用途,未事先经过指定人同意;
⑤承租人严重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却拒绝负责修复、告知及赔偿;
⑥出租方因未能预见到的各种原因,例如家庭成员人数激增导致自住需求提高等,不得不回收房屋用于自己居住,或者由于出租房屋遭受重大损毁,存在坍塌风险需要重新修建,并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确进行过确认。
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出租方如要终止租赁协议,应妥善解决因承租方被迫搬离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问题。
当承租方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住房时,双方应共同商议在承租方目前租赁的房屋中为其腾出一定空间,不应强行要求承租方另寻居所。
如果是由于房屋重建需求,那么重建完成后房屋仍然需要出租,原有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方可自主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相关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承租方在以下三大情形之下,同样具有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力:
①若承租方已拥有房产或者正在购买新房产,不再需要继续租赁他人房屋;
②若承租方家庭整体迁移至租赁房屋所在城市之外,不再履行租赁义务;
③出租房屋如遭遇重大损毁,显示出无法安全居住的严重隐患(如存在坍塌风险),但出租方却拒绝负责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