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出租方所承担之责任:
(1)若未按照约定向承租方交付其指定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则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同时对于因此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还需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2)如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该等设施实施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和安全地行使功能,那么此种情况对承租人构成了危险。
对此类情形,出租人必须承担维修的义务;
并且如果给承租人带来了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也需赔偿损失。
(3)在办理出让、转让相关手续涉及房屋问题时,若未能保障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权利,那么出租人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全面赔偿。
2.关于承租方所承担之责任:
(1)如果承租方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用,除了全额补交租金之外,还需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拖欠设定期限内(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租金,出租方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2)在使用出租房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承租方有责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3)倘若未经允许擅自转租、转借、更换租赁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履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