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提供要求债务人补充开具过去曾向债权人索要款项的相关证明。
然而,此类证明并不强制债权人必须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其出具,且毋需其亲笔签名进行确认。
实际上,任何与债务方存在关联性的人士,包括过去的管理层负责人、财务主管、普通会计人员或者原业务经办员,甚至是个体工商户的成年家庭主要成员等撰写的相关证明,均有可能被认可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第二种策略,债权人可以尝试寻找更多可以用于证明先前曾经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并且至今仍处于诉讼时效期限内的相关书面材料。
例如,在债权人自身所递交的报告文件中,如果能明确体现出向上级或其他与之有利益关系的机构提出过对某笔欠款债务进行追讨的情况;
亦或是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的来往信件和电报中承认了这笔债务,这些书面材料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它们之间的间隔时间未超过三年,都有可能使原本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重新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