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进行治安拘留的记录是可以被查证的,这主要得益于现代科技与信息互联互通的便利性。
然而有所不同的是,仅能通过公安机关获得相关查询权限。
治安拘留实际上属于行政拘留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一种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戒措施。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被决定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若被处罚者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