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偷录与偷拍资料裁定为法定证据,具备以下三项约束条件:
首先,此类证据不得侵犯到他人物理上或心理上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涉及到尊重个人隐私权及其正常的生活环境不受外在侵扰的权利;
其次,该证据必须严格遵循所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任何蓄意违背社会公众利益及社会公德的偷录和偷拍行为都被视为不符合规范的证据获取方式并遭到禁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