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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1.对于标准砖瓦房,其价格为每平方米2400元;
针对由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制成的砖底房屋,其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800元;
对于多层楼房,自第二楼层起算,每平方的估值为3300元;
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等价补偿原则同样适用;
同时,对于需要异地安置的拆迁户,将赋予每户2万元的安置补贴,包含了宅基地、配套设备及租赁住房费用等等。
2.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向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几方面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因征收房屋所带来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援助和激励政策,用以支持和鼓励被征收人。
另外,被征收人有权利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若被征收人选择前者,市政府或县政府则应提供相应的参照物业,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参照物业价值之间的差额。
针对因城市老旧城区改建而需要征收的个人住宅,如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物业产权调换,那么做出物业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此提供改建地段或附近地段的物业,以便于他们进行物业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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