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关公示异议的处置措施,我方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若投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明显的文字错误,以及严重的数学计算失误等情况,我们的评选委员会鉴于相关问题有可能影响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将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相应的投标者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第二,对于澄清和说明部分,投标者必须严格遵循书面规则进行提交,且其内容不应超过原投标文件的范围,亦不得更改原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其次,如果你对我们已经公布的信息持有疑异,你可以采取以下三步行动来寻求解决方案:
第一,在公示期限内,你可以向我们公开展示的部门递交书面异议材料;
第二,你需确保在表达异议时,你必须是实名制反映意见,而非采取隐姓埋名的方式;
第三,我们授权的公开展示部门会尽速在接收到你提交的异议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展开调查与核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