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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招募的各投标人士应时刻保持诚信原则,严禁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操作,并确保不竭力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士的公平竞争机会,有效避免损害作为采购部门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地,各投标人士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与招标部门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以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以及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中标结果,我们严令禁止投标人士通过向招标人员或是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来争取项目的中标资格。此外,我们严禁各投标人士利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策略来参与竞标,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采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来钓鱼式获取中标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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