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被招募的各
投标人士应时刻保持诚信原则,严禁互相
串通投标报价操作,并确保不竭力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士的公平竞争机会,有效避免损害作为采购部门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地,各投标人士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与
招标部门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以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以及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中标结果,我们严令禁止投标人士通过向
招标人员或是评审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来争取项目的中标资格。此外,我们严禁各投标人士利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策略来参与竞标,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采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来钓鱼式获取中标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