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刑拘之际,若符合相关标准,便可申请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然而,因需经司法机构深度审查及等待批准程序,故刑拘后的取保时间通常须在24小时后方才实现。
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是指在刑事诉讼阶段中,当司法机关确认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无需羁押且可暂时解押的情况时,按照规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给出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听候传唤,不逃避司法审判。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拥有以下情形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附加刑的;
2.预计可能会受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风险的;
3.身患重病无法生活自理,或是正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也无社会风险的;
4.案件审限已满但仍未结束,必须采取取保候审的状况。
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