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垫付通知何时出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为约10日;
若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形,则相应的期限将会适当延长。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人为车方者,往往会预先承担垫付款项,待交通事故责任得以明确划定之后再行进行详细的核算;
如由受害人为伤者自筹资金垫付医疗费用,待其康复之后需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理赔;
倘若伤者与侵权人为共同协商,共同承担垫付款项,待日后处理理赔事项时进行详细的计算。
又若在此种情况之下双方均陷入经济困境,无法负担住院治疗所需的药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授权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亦可选择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金的支付。
然而,当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仔细核查确认需为抢救受伤人员提供支付或垫付费用之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相关的医治费用。
此外,因抢救受伤人员所需的援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样享有垫付救治款项的权力,当该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同样的细致核查,也应对医疗机构及时垫付所需的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