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解除与任意解除这两种终止方式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意解除特指在
合同关系确立后,由
当事人依据已然产生并且需要
解除合同之特定情形为基础,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
而约定解除则属于在合同签署之前便已经设定好的终止条款,其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及一方当事人所具备的解约权利被触发之时才有可能实施。
其次,任意解除旨在通过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来确定合同的终止事项,因而必定能够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效力;
然而,约定解除未必能够真正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因为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并非一定能顺利达成,若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未能得到满足,那么该合同便无法予以终止。
再者,任意解除并不必然涉及到任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的问题,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皆可对合同进行解除;
但相对而言,约定解除通常约定当某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方可行驶解除权。
最后,任意解除一般体现为双方共同参与的解约过程,即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约方案;
而约定解除则以一方当事人独自行使解除权为主导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