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期权是指当事人期待与其他人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的意愿表达。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情况作为要约生效的起点:
第一种情况是,当该项要约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做出并被收受方熟知其具体内容时才会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只有当收受方充分听取了此要约并充分理解它的含义之时,该要约才能被视为真正发生效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收受方只是听见了该要约但并不完全理解其内容,那么该要约就未能有效成立。
然而,这种做法似乎并不符合有关要约生效的国际通行规则。
实际上,国际惯例倾向于采用“到达”型规则,而无需考究收受方是否已经理解了要约的全部内容。
第二种情况则涉及到采用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的要约。
对于那些要求指定系统的要约,必须等到它们成功进入指定系统后才能够正式起效,不论收受方是否已清楚地了解要约的详细内容。
第三种情况是针对那些没有明确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情况,此时只有当收受方明确掌握或应该清楚理解数据电文已经成功进入他们的系统之中,那么该要约才会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仅仅强调进入系统的时间点,而并非关注收受方是否已经完整地知晓了要约的所有细节和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