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赃罪:
自新法出台之后,原先的“销赃罪”已被更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关键条件便是确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之物品属于犯罪所得之赃物。
然而,若当事人对其实施行为时并不知情且涉事物品确属犯罪所得之赃物,便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犯罪所得的赃物,泛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各种类型犯罪非法获得的公私财产,其形式可以是货币、物品等多种多样。
销赃罪注重强调的是“销售出去”这一环节。
与此相对,收赃罪则要求当事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面临着罚金的惩罚。
如今,这一罪名已被正式取消,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实际上,收赃行为实际上属于销赃罪的一部分,只不过关注点存在差异,收赃罪在一定程度上只侧重于“接收进来”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