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合同内容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份合同便能够依法成立,同时亦享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具体约定或未在法律中明确要求采用某一特定形式的合同而言,皆可采用口头形式予以确立。
对于内容不违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甲方并未通过欺骗、威胁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2.甲乙双方并未能有意识地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3.甲乙双方未以合法形式把隐蔽非法目的包装起来;
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4.订立合同时,各方必须具备实施此种行为的能力和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如无事先约定或法律另行规定,则皆可选择使用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