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罪犯的减刑问题,并无所谓"易与难"之分。
关键在于其在狱中的表现如何。
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表现,满足相关条件,便可获得减刑待遇。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服刑期内,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了悔过之意,抑或是有立功之举者,都可视情况予以减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例如判决结果为终身监禁的罪犯则不可少于十三年;
而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期限也需不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