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考虑您与配偶之间是否已经事先就该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或协议。
若已经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便应紧随详尽协议条款进行合理分配。
若未曾签订任何相关协议,inactive请留意其中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如果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名下,且丈夫在婚前已设法投入资金购买此屋,婚后又共同承担了贷款义务的话,那么前述阶段的投资部分便应被视为他的个人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不被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然而,婚后由夫妇双方负责偿还的债务部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累积而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作共有财产。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法庭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保护妇女权益、无过失一方以及需要主要照料子女的一方等因素,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裁量和分配。
反之,若是房屋产权登记于妻子名下,尽管丈夫在婚前已作出相应投资,且婚后亦共同承担了贷款责任,但在此前提下,法律通常仍然会将其视为共有财产,这意味着整个房产资产应被视为夫妇间的共享财产。
同样,法庭将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依据上述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划分,并适当体恤女方权益、无错一方以及需主要照顾子女的一方等因素。
此外,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最终明确落实房屋的所属权,可诉诸法院寻求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房屋判给不动产证载明的产权人所有,而另一方则可获得相应的不动产价值补偿款。
若最终结果为无人愿意接受该房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房屋亦可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将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