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已婚夫妻而言,婚前缔结婚姻阶段,其中一方购买的房地产在婚后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前提条件以及具体情形均是相对复杂且细致入微的。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若在结婚前,以下任一方式购买房屋的,均构成了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男方全额购置;
或者男方通过按揭方式购房并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首期款项,而后在婚后依然由男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无论该房屋是否登记在男方或男女双方的名下,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否则都应视作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一旦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那么它便应该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在同样的场景中,倘若在结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行为由男方完成并且首付也由其个人财产支付的,之后在婚后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贷款的,虽然房屋仍登记在男方名下,但除非在当事人之间存在额外的协议约定,否则这同样应当被视作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对于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的部分及其带来的房屋增值部分,甲方(即男方)则应对女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若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那么这项资产毫无疑问地将归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与女方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