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假使执行人无法支付款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人可采用分期分批地偿还债务的方式来履行责任。
如双方不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债权人可选择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仔细查明执行人名下之财产状况,若确实确无任何偿还能力,法院将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直至执行人名下有足够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时,再行复苏执行进程。
同时,执行人名下尚未偿还的到期债务,债权人仅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以迫使执行名人依约偿还原债务。
一般来说,债权人是不得擅自行动强制执行的,也包括进行扣押财产的操作。
然而,有两项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实施扣押财物的行动,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在双方签订的合约中明确约定了某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特定财产的使用权,而当另一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超出约定的期限时,拥有使用权的一方可实施扣押该债务人财产的行动。
2.当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承诺以某特定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保障时,若债务人届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有权采取扣押抵质押物措施,并可优先从抵质押物的价值中获得自身的权益补偿。
在此特别提醒,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督促程序,在债权人提交申请后,依据书面文件向债务人发出的一份要求其限期履行特定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这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合理申请,依法制作出具的一份敦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只要债务人对于债务关系及其原因没有持异议,而仅仅是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持有不同看法,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若法院最终做出终止督促程序的审批决定,支付令将自动失效。
此时,债权人仍可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