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是否明确要求肇事方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这一问题,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人或其家人均有可能采取垫付方式。
首先,肇事方可担当此责,且在确定最终赔偿责任之后,依据肇事方已经垫付之款,予以适当削减其应负的支付责任。
其次,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而言,亦可自行为之,该做法的优点在于,依照确定好的肇事方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方追回所垫付的款项。
特别是在遇到了肇事方不起垫付出医疗费用,但家属又因筹措款项而未能及时就医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倘若受害人需立即进行抢救,那么在肇事车辆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交警单位有权联系保险公司,请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所需的费用。
然而,若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或在肇事者逾期未购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或者是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情况下,就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为其垫付出部分乃至所有的抢救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每一项人身损害都会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与康复所产生的合规花费,还会对由于劳动者不得不在恢复期打短工导致的收入损失加以补偿。
严重如致残者,还须另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若不幸有人离世,更是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来说,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是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收据,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确定的。
2、护理费,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3、交通费,则主要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交通费的支付必须附有正式票据为证。
4、营养费,其数额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通常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所享受的伙食补助待遇来予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