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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2024-03-07 11:25:00 已帮助18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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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乃是指当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且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证明该笔借款交易的确切存在的书面文件。
借条在法律框架内被视为经过精简,但同时包含所有必需条款的借款合同
2、然而,欠条则指的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归还债务,由于自身因素导致未能按预定日期偿还,为了对此进行确认,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出示的一份书面凭证。
欠条反映了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状况的认定,但是并未透露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成背景。
二、形成原因的区别:
1、借条的形成源于准确无误的借款事实。
2、而欠条的形成起源多元化,可能根源于诸多事实而产生,例如因货物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因劳工服务产生的应付款项,因企业承包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财产损失赔偿而引发的应付金额等等。
三、证据效力的区别:
1、由于借条是一份精编版的借款合同,因此它能够非常直观地揭示双方达成借款协议以及实际完成借款交易的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度。
对于持有借条的一方来说,他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贷的基本细节,并不需要对于借条形成的原因进行追溯,除非存在足以推翻借据中所记录的记录、足以动摇借据证据力的确凿反证。
2、欠条由于其来源的多样化,其本身不能明确表达出债权债务形成的真正原因。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持有欠条的一方不仅要向法院陈述款项形成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要针对款项事实形成的原因向审判庭提供凭证。
四、诉讼时效的区别:
1、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
“若认定还款期限不明晰,债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始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样也可以无限制地提出此类要求,但前提是必须给到对方足够的预备时间”。
因此,对于贷款人而言,他们应该在要求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所需的必要预备期间结束后的第三年内启动维权行动,不过在此之前,贷款人应该在借贷事实形成后的第二十年内启动维权行动,否则将面临丧失胜诉机会的风险。
2、至于那些没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欠条,因为自债务人出具欠条的那一刻起,债权人已经了解到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犯,所以债权人应该自欠条出具的翌日起算起的第三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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