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完全可以在合法的合同文本当中规定债权不得被任意转让。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承认了这种禁止债权让与的特殊条款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关系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非公开性质,这使得第三方往往无法了解到其中的具体细节和内容。
作为受让人的第三方,他们可能并未意识到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转让协议,但却依然与债权人达成了关于转让债权的共识。
因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这个第三方是否属于善意行为。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她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