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房产
拆迁纠纷的处理类型: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
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
民事行为发生的
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
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2、
拆迁人与被拆人因
拆迁补偿、安置等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
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
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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