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村民不服
拆迁安置的决定,能提起
行政诉讼。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村民就能够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就拆迁安置事项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
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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