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