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受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若能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第三人欺诈的聊天记录、对方知晓欺诈的证人证言等。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三)受欺诈方要留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避免因超期未行使而丧失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