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
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前者如
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
抵押权。
第二、
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
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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