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
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
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
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
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离婚冷静期制度成文规定于《
民法典》,《民法典》1日起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于当时正式生效。
《民法典》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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