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
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
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
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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