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直接给孩子改名字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来的姓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