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3、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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